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