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单位停工期间支付工资是要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停工期间支付工资是如何的
(一)公司停业未解散的
实践中也不乏这一种情况,由于公司业务订单的原因、自然天气等原因,导致公司临时发布停业通知的,员工在停业期间,无需工作,保留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这期间的员工工资怎么算呢?
一般来说,这期间的工资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而实际上,各地方都有出台具体的《工资支付条例》,所以,各地应该按照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为准,支付工资。
譬如:
1、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深圳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公司已经解散的
公司已经解散的,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普通职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孕期职工
(1)当地的政策对“三期”妇女有特殊保护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若无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无规定且孕期员工不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应当与孕期员工协商解决,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生活费和生育费用等当地一般也会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