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照上条由房主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工程承包方下落不明,诉讼中也没有到庭应诉,则应由房主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说明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承包人雇请原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伤,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建房过程中房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