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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0-10-03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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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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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金拖欠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要支付违约金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取违约金。
    3、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承租人经常性拖欠租金,必然让双方失去信任,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时双方理清责任后,可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到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房地产租赁的特征
    1、房地产租赁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租赁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准,不需实际交付房地产,此为诺成;承租人取得房地产的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此为有偿,这一点使房地产租赁与房地产借用(或称使用借贷)相区别;出租人负有按约定将房地产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此为双务,这一点使之与房地产赠与相区别;房地产租赁一般应采取书面租赁合同形式,并且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为要式。
    2、房地产租赁中的出租人必须是对特定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即必须享有进行出租的处分权能。承租人取得的只能是房地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一特征使之与房地产买卖相区别。
    3、房地产租赁的标的是特定的房地产,包括地产和房产。在我国,目前地产租赁只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这一种形式,房产租赁形式则相对较多。
    4、房地产租赁具有期限性。期限的长短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就受到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制约,私房租赁期限则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全文
    8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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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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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江西行贿罪律师费用谁来支付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而言,律师服务的相关费用需由委托人自行支付负担。
在我们的法制社会中,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积极配合下,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解决被追诉方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司法活动。
而刑事诉讼则是由审判机构(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以及侦查机构(主要为公安机关,也涵盖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内)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依据法定程序来解决被追诉者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需求,与刑事诉讼的宗旨和任务紧密相联,是指引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价值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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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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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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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迟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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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携带非法出版物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出版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然而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将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没收,并对违法行为人施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违规发行的出版物以及违法所得收益,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课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至10倍的罚款惩罚;
如无违法所得收益,则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原发证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反相关规定,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包含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与主权、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等法律法规所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国家明文规定查禁的出版物;
3.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未经授权、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以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在经过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之后面临着离婚分产问题。
具体的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在婚后,一方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另一方的父母则承担了装修费用,同时,贷款的偿还责任也由出资方的父母承担。
在此种情形之下,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出资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和还款的事实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姓名,但是没有实际出资的一方也仅能得到装修方面的补偿,而无权要求分割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其次,如果是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女儿购买房屋,然后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的名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情况下,当面临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置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则将由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可能会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也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可以被视为向另一方的借款,
因此,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由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凡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违法者,以及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法律责任;
2.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负担相应罚金。
而所谓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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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成立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生效事项中,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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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州区车辆对固定物体的车祸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遭遇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不幸离世,您需立即采取措施,拨打紧急求救电话以及当地警方的报警热线。
如果在事故中有人被困于车内,还须尽快联系消防部门前来支援,同时确保事故现场得到妥善的保护。
为了能够引起其他司机和行人的注意,务必打开警示闪光灯,并在事故车后方50至100米左右的地方设置反光三角警告标志。
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夜间行车也需要开启示廓灯及后位灯,以增加警示范围。
然而,在移动事故车辆或伤者之前,务必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包括事故车辆的位置、伤者倒地的位置、以及相关的痕迹等信息都应进行详细标注。
此外,您可以使用手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以便后续调查取证之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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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了我全责对方是出租车谁担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中,若认定肇事者负有完全责任,则受害者有权主张肇事者赔偿其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向侵权行为人索要修缮车辆所需费用、车辆内部所承载货物或物件的损失、车辆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
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受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在停运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则需赔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用。
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全责方必须承担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与治疗和康复有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如果事故导致受害者伤残,全责方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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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租赁物正常使用损坏承租人要赔偿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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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职务侵占罪的物品价值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淮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涉案人员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机构中的雇员,这种身份区别于政府机关或公共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此种行为必须构成对自身职务所赋予的特权和便利的不当使用,即私自占用所在单位的财产;
最后,侵犯财产的性质必须属于非法占有,且被侵占的金额应当达到相当大的程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刑事案件的被告方并不包括单位本身,而是个体性的个人。
当公共部门的官员或公务员出现类似的犯罪行为时,他们将被归类并定罪为贪污罪。
在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句话的含义主要是指涉案人员通过其在工作岗位上的权力和职责,对所在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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