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限定的要求的,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对竞选无影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时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寓居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寓居,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寓居2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寓居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