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比如说甲购买了乙的一套两居室。某日陌生人丙突然登门要求甲搬出房子,并说明该房子已经抵押给丙但甲出卖房子没有得到其同意的情况,那么此时甲若想保留住该房子,可以向丙提出由其代为偿还甲的债务。由于丙的债权得到受偿,房子上的抵押权就没了,甲就可以保留住房子了。总结一下即:购买到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财产时,可以通过代替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方式保有该财产,之后可以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