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因为广告不及时拆除,将会危害交通安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技能的广告公司代为拆除广告牌,代履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由或第三人代替其履行,但是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为是“代替”当事人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所以产生费用本应由其承担。代履行的适用范围是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义务,他人无法代履行,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义务(比如服兵役)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为了防止代履行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同时规定,“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合理”与否,由复议机关或人民依法自由裁量。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代履行前,应该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