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您的情况,这家服装厂应该属于私人企业,您与该老板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您与该老板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双方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期限,则该老板应该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没有约定的,也应当在您将做好的衣服给他时支付。
3.自去年10月至今,该老板始终未支付报酬,已经构成违约,您有权要求其支付,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果您当时接下该工作时,对方是以该企业的名义,则您现在也可以要求现存的企业支付您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