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
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人员的分散、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