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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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可不可以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不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可不可以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不可以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不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不可以一并处理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不可以并处。行政处罚属于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处罚属于承担刑事责任,二者是不同的;但是对于同一个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其中的拘留可不可以与拘役有期徒刑相折抵,而罚款可不可以与罚金相折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不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可不可以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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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乡镇教师,想调去乡镇政府,但是教育局不放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没权。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征地的“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来看,都与村委会和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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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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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向我们养殖户征收土地使用税合理吗
[律师回复] 农业企业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和企业,以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此项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
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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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乡政府调解,土地划归乡镇政府,对方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你好我想问一下,乡镇政府给临时工交的养老保险和乡镇卫生院给临时工交的养老保险是一个档次吗?
[律师回复] 聘用人人休产假,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薪水、辞掉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隶属违法。产假,是指任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通常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工人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薪水、辞掉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无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受。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准则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草案)》。草案将女工人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限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子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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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乡镇政府也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乡镇政府有行政处罚的权利,如果被处罚的个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强制执行。如果乡镇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限,其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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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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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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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规定,国务院可以将行政处罚权授予个大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行政机关。那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应当具有吗?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三大类型,其中乡镇政府也是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的,其是属于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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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是否受乡镇政府私自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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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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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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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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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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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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