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
(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
(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
(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
(六)案(事)件情况摘要;
(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
(八)鉴定要求;
(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
(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