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期间公司按上海最低工资发放合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