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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员工病假工资的计发系数主要与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有关,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本企业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本企业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本企业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本企业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本企业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案中的员工本企业连续工龄已经超过8年,且连续休假在6个月内,因此病假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劳动合同对员工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员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同时,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2600元,且实际履行的月工资也是2600元,因此,员工的病假工资基数应为2600元。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员工请的病假一般用人单位也是必须要给予工资的,而且病假的工资就会取决于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计算,一般工作的越久所得到的工资就会越多,但如果超过了医疗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就是有权利扣除当事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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