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则按照工作年限、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自行解除合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1.未提前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