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伤残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如果个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将评估提交给,则通常不接受这种伤残鉴定。
如果员工在工伤或医疗期间受到治愈或伤害相对稳定,或者医疗仍然无法工作,则应评估劳动能力,评估残疾程度,应定期审查残疾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填写员工受伤单位的“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可以直接申请
2.提供医疗,伤残,医疗救治原始医疗记录,属于工伤,调查报告和工伤事故相关资料职业病,由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机构)提供的诊断数据如果是精神疾病,需要由精神病院诊断在其他情况下,必须说服并送交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和附件材料,不得接受不完整或不明确的信息
4.符合条件的,评估应统一安排,评估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应事先通知企业和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具有合格人员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无行为能力的人员无行为能力进行医疗诊断
6.专家组就残疾人和残疾工人的状况编写定性和定量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害或残疾程度并颁发等级证书。劳动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企业和被确认的员工
7.如果员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审如果他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审查和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评估机构完成。
8.劳动者因工伤报告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发生争议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