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买房第二天发布新政策同为苍南龙港人的B和A,4月16日签订一份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A将未交付、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以92万元价格转卖给B,定金10万元,其余房款要在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中,还有这样的约定,B若反悔,10万元定金作废;而A如若反悔,则要加倍给B定金。就在B付了10万块的第二天,出台了“房产新政”,其中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B办不出贷款,买房钱不够了。他认为,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卖房子的A退还10万定金。争议焦点:有关房产合同履行的问题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到底算不算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悔买”的购房者B是否有权拿回定金B想和A商量,他办不出贷款了,买房子是不行了,因此能否废除买房子的协议,同时把10万定金退还。在他看来,房产新政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此合同不能履行,不是他的问题。A及其代理律师则表示,B的诉求毫无依据,既然反悔的是B,那么就按照协议中说的那样,10万定金作废。律师说法:新政算不算“不可抗力”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书,属立约定金合同性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该定金协议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B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原告拒绝与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属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行为,为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对于原告提出受房贷新政影响无法办理贷款这一理由,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支付余下按揭,且原告也明知在一定期限内尚不能取得房产权证,关于房贷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与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条件不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的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在签定协议时,双方就协定继续以A的名义交按揭,而B将按揭给A,这样的状况本身就存在,新政出台,并不影响B这样交按揭的方法。”最后裁定,驳回B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需由B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