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办理停保、续保业务。参保人与原缴费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的当月,由原缴费单位办理减员;参保人再与其他缴费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缴费单位办理增员。
2、住院保险:参保人可办理停保、续保业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办理停保、续保业务需到地税机关登记受理岗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提交申请。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保人如需办理停保业务,应在每年7月25日前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社保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参保登记后在新社保年度内未缴费的,视作停保,如需再参保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