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发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只要是工伤。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管是不是达到了伤残等级,都可以享受如下工伤待遇: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