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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其中,
第十四条对于何种为工伤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指出,认定工伤的情形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时间条件、场所条件和原因条件,其中时间条件要求发生工伤时是要在工作时,而场所条件是需要受到的伤害在工作场所之内,至于原因方面需要是因为完成工作而受到伤害,即劳动者在工作时,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就要被认定为工伤。而该法条
第二至
第七项则是列举了认定工伤的例外情况。
构成第三项这种工伤,须满足以下要件:即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是使用合法手段;受暴力伤害与合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有因果关系。律师指出,“如果在履行工作时,在工作地点因为私怨私仇、打架斗殴受到了伤害,但是这种伤害并非是员工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患职业病的员工,虽然其发病期间虽没在工作时间,也没在工作场所内,但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那么也应认定为工伤。粱智律师说:“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在发现时间上存在显著区别。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当场性的特点,而职业病的形成则具有持续性、缓慢性,所以职业病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如果因为发现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同步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都是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才发现患上了职业病,如果将职业病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外,必将造成大批职业病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将职业病划入了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
而对于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伤害”是否为工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上下班途中应满足两个条件,即:
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
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律师强调,“必经路线不是指唯一的路线,如果职工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那么职工选择哪一条路径都是为了到单位上班或者回家,这样都应算是经过必经路线。而必要时间,要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还要注意例外情况,比如劳动者下班没有直接回家,而去幼儿园接孩子放学或是去买菜等从事生产生活所必须的事后再回家,也应认定为是在下班途中。但如果是下班途中去购物或者饭店与朋友聚会,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
律师支招
看了上面的对于工伤认定的梳理,相信在遇到工伤的问题时,劳动者就不会手忙脚乱,不知该如何处理。而粱智律师作为一名劳动维权领域的专家,他根据自己多年的维权心得和体会,总结出了几点宝贵的经验,希望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保留有证据。律师指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要保留有证据,包括单位给劳动者看病缴费的单据、支票,单位指派人带着伤者去医院看病缴费刷卡的单据。如果劳动者可以自行拍照的,一定要记住将上述的单据进行拍照留存。如果劳动者伤情严重的,无法行动时,那么其家属需要在
第一时间内和工友们或是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谈话,并要对谈话采取录音等方式,以保留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以便于在日后工伤赔偿诉讼中用于工伤的认定。”
其次,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并保留好劳动合同。因为进行工伤索赔维权的第一步就是要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之后一系列工伤索赔程序的启动就无从谈起。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法律观念淡薄,面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置可否,导致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承认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