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如何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B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B公司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A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B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B公司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A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鉴于该项建设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迟延履行,A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时起算。此前A公司已提讼,故不应认定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超过6个月。对于B公司关于A公司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