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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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常因非法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拥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并在逾期后请求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按原合同支付价款。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领域,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实际施工人的情况。这种现象通常源于工程项目的非法挂靠、违法分包以及转包行为。在此背景下,工程实际施工方事实上具备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当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若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除非建设工程的性质决定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否则承包人有权与其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该工程进行强制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价款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那么承包人仍然有权利请求参照原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这一请求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际施工人能否构成侵占罪

如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不法手段,非法获取并占据工程款项或者建筑材料,那么他很可能会触犯侵占罪这一法律条文。具体而言,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或者是因无主物化而表面上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等物质财富,私自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即便在被要求归还或者交付时仍予以拒绝的行为。然而,请务必关注这样一点,即只有在行为人具备了代理保管或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特定前提下,才能够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现代的建筑工程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进行工程作业的施工方由于非法挂靠、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包或者转包行为,从而获得了对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时,承包人有权发出催告函,并且在逾期之后可以要求对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工程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工程欠款。即便合同本身存在着无效的因素,但只要工程质量符合相应标准,承包人仍然有权利依据原有的合同条款,向发包人索要应得的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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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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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
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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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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