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在建筑工程领域,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实际施工人的情况。这种现象通常源于工程项目的非法挂靠、违法分包以及转包行为。在此背景下,工程实际施工方事实上具备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当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若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除非建设工程的性质决定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否则承包人有权与其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该工程进行强制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价款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那么承包人仍然有权利请求参照原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这一请求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际施工人能否构成侵占罪
如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不法手段,非法获取并占据工程款项或者建筑材料,那么他很可能会触犯侵占罪这一法律条文。具体而言,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或者是因无主物化而表面上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等物质财富,私自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即便在被要求归还或者交付时仍予以拒绝的行为。然而,请务必关注这样一点,即只有在行为人具备了代理保管或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特定前提下,才能够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现代的建筑工程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进行工程作业的施工方由于非法挂靠、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包或者转包行为,从而获得了对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时,承包人有权发出催告函,并且在逾期之后可以要求对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工程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工程欠款。即便合同本身存在着无效的因素,但只要工程质量符合相应标准,承包人仍然有权利依据原有的合同条款,向发包人索要应得的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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