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而你的这项培训,个人认为属于岗前培训,而非专项培训,并且,即便认定为专项培训,其费用也应当是公司在支付给主管工资之外的额外的费用在全部参训人员之间均摊,以此计算出你的培训费用。而赔偿的金额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限应当分摊的金额,如约定服务器3年,分摊的培训费3600元,那么每个月是100元。如果没有对培训服务期限约定的,以合同期限为准。但,此处的培训及其费用均应当由单位举证证明。其双倍扣除显失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