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生活中,人们出行通常会选择乘座公交车、出租车,如果去的远一些的话,还会选择长途汽车。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乘客受伤,损失应找谁来赔偿呢我们把交通事故分为两类,一类为单方事故,即事故的发生只是因为驾驶者自己的过错致乘客损害;另一类为多方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由两辆以上的车辆引起的。如果是单方事故的话,比如乘客乘座长途车,在路上由于长途车司机疲劳驾驶把车开翻,致乘客受伤,那么乘客只能要求长途车赔偿各项损失。此时形成违约与侵权相竞合的法律关系,乘客可选择依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什么是违约责任呢乘客与运输者之间达成一个有偿乘座的运输合同,那么乘客负有向运输者交付运输费用的义务,同时享有乘车的权利。而运输者负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如果在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伤,那么运输者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负违约责任。同时,因为长途车的单方过错,把车开翻致乘客身体受伤,那么此时又构成侵权责任,应对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后进行赔偿。乘客在行使权利时,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行使权利。另一类为多方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由两辆以上的车辆引起的。比如张某坐王某的长途车出差,在路上王某的长途车和李某的货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后交警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长途车王某负次要责任货车李某负主要责任。这时张某该找谁赔偿呢假如说张某因治病等损失10万元,如果以违约责任的话,则只能告王某的长途车而不能告货车李某,因为张某只和王某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和货车张某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如果依违约责任的话张某只能告长途车王某而不能告货车李某。但如果张某依侵权责任的话,就可以把长途车王某和货车李某做为共同被告至,因为这起事故属于二人以上的过错行为直接结合,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此时就应该由长途车王某和货车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张某可以要求他们二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赔偿自己10万元的损失,在其中一人赔偿过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张某全部损失的话,那么他可以依事故认定书责任的划分向另一方追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首先,违约责任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侵权责任中却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原因在于我国法学理论中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责任中,而在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同。依《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诉讼管辖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依《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诉讼管辖为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都是依据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做为计算的标准,所以说,受害人选择在哪个会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多少问题。拿08年的数据估对比,2008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4725元;2008年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5732元;2008年安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3637元。可以看出来,仅是在不同,相同的赔偿项目却有着近乎一倍的差别,而且在诉讼之后还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总之,建议受害人之前,应先认真计算一下赔偿数额、赔偿项目,再考虑依何理由、依何责任、执行的难易程度,再决定在哪个,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