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在审理一方主张借款,一方辩称为分手费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视情况分配举证责任,重点审查民间借贷成立要件。经审理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纠纷中,双方均承认曾经恋爱交往现已分手,欠条系分手过程中形成,但小美仅能提供小额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及房租收据等,支出金额与欠条中的5万元金额不符,不能认定为欠条中借款的实际给付。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小美无法证明给付借款的事实,故该借条不能认定为借款,小丁不负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