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去民政局,办理需要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人证明:
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