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构身份,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欺骗下一任租户,从而和下一任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之后由于房东不允许租户转租房屋,造成下一任租户损失较大时,则此时租户涉嫌合同诈骗。有几种情况:
1、租户A在租赁期内未经房东允许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且房东与租户A的房屋租赁协议内没有约定该房屋不得转租,这个属于纠纷,双方调解解决。
2、租户A在租赁期内未经房东允许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房东与租户A的房屋租赁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该房屋不得转租,则租户A属于违约,房东可追究租户A的违约责任!至于犯罪是在第二位租户(也就是租户A转租给的他人,以下称呼租户B)和租户A签订租房协议的过程中,租户A明知该房屋不允许转租,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构身份,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欺骗租户B,从而和租户B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之后由于房东不允许租户A转租房屋,造成租户B损失较大时,则此时租户A涉嫌合同诈骗。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如果租户A未虚构身份,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情节轻微(比如转租收入小于1万元或多少多少元)的话一般会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数额及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问题,具体如下: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