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出租是不是属于房屋出租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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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楼顶出租是不是属于房屋出租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楼顶出租是不是属于房屋出租

一、楼顶出租是不是属于房屋出租

楼顶建房出租属于房屋出租,但楼顶建房未经登记备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法律禁止实施租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公租房是不是能转租出去

公租房不能转租。

据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过取证,对于公租房转租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对申请人进行处理,房子会被立即清退。

同时,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短租是不是是违法的

短租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房屋租赁的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

租房合同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续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怎么处理

1、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

(1)租赁双方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

(2)租赁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

租房子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租房子要注意,安全性,交通比较便利,女生可以合租;

2、离上班近,如果价格高,选择交通方便的地方;

3、注意检查房东的身份证和其它的证件,中介要看营业执照

4、入住前,设施是不是完好,做好记录;

5、缴纳押金,能不交就不交,签订租房合同;

6、换过一把锁。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楼顶出租是不是属于房屋出租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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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全体购房人享有对外墙的所有权。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幢房屋购房人全体为外墙支付了全部面积价款,外墙成为受让人产权的一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对外墙已经实际进行了转让,本幢楼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因取得各自专有产权而享有对外墙的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由于房屋出让,开发商成为非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其均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基于物权法定原理,即使在每一份购房合同中对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也因为开发商的无处分权而无效,除非事前开发商与区分所有人全体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外墙面应该由全体购房人使用管理。理论上,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
最后粉刷表层,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而依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记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
再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总之,针对外墙面的使用权问题,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身份可以使用、受益,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的集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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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知从何时开始,“买顶层送屋顶”已成为筑城楼市的一种流行做法。有了开发商的赠送承诺,一些顶层业主俨然将屋顶视为其私人“地盘”,小区内私搭乱建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虽然许多非顶楼住户对此也有抱怨,但却无可奈何,原因在于很多业主当初在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屋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那么现在开发商将屋面使用权转让与顶层业主,非顶层业主自然无发言权。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业主是不是真的就对屋顶使用权没有发言权了呢开发商究竟是否有权赠送屋顶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顶平台原则上属于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作为建筑物基本结构的屋顶等共有部分,法律并没有赋予开发商送顶楼平台的权利,开发商对顶楼业主送平台的承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是无效的约定。依据《物权法》规定,屋顶是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屋顶的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除非该顶楼平台符合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条件。首先其必须在规划上即属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开发商销售时,赠送的部分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而且还被明确地列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才被确认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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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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