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已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一)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三)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五)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企业:10万元。注册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且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第十二条未在本市注册、临时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按所承接的工程总造价的3%以上5%以下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另行规定。未注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在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