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