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之限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法》第42条还限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准许,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从立法精神上看,该条限定与上述限定并不冲突,即这里所指的经合法准许应予“在机关外兼职”的单位和部门,并不包括“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换言之,无论何种情况,公务员都不得在公司兼职,并获取报酬。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做法: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主管人员的公务员在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背前款限定做法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罢免,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工商许可证法人什么的写你老婆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