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当月离世当月能够领取退休薪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准则发给退休费,直至离世为止。
(一)符合
第一条(一)、
(二)、
(三)项要求,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持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持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七十发给;持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
第一条第
(四)项要求,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能够根据事实上情况发给肯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准则,通常不得超出一个普通工人的薪水;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准则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有两项以上的退休要求,应当按最高的准则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通常来讲,退休人员离世后需要解决以下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当离世人的丧命证明交到原单位后,就由单位的专管员去社保中心解决终止手续。社保组织依据丧命证明,在次月通过单位向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拨付丧葬费和一次性生活补贴,而死者的养老金就此停发。
2、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当离世人的丧命证明交到原单位后,就由单位的专管员去医保中心解决终止手续。如果死者的医保卡中还有帐户余额,可由单位负责解决退款手续,亲属只需把死者的医保卡交给单位专管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