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怎么理解
1、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容易被改变且在人们的交易活动中被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者规则。由于交易习惯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交易习惯不仅人众多进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而且被证明为科学、合理的交易习惯还往往被规定在法律之中,成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因此,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也符合法律的要求。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后,法律对于该种合同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有的可能规定得比较详细,有的则可能规定得比较原则。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履行后合同义务时,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交易习惯来行为。
2、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无论是作为还是,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