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而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即应属于谁,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若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并证明该出资也不是赠与或出借与另一方的,则该方当事人的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保障的。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但其应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以《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为原则对配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