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常常表现为:(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