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判定某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应于立案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和批准;
然而,在特殊的、需要进一步权衡的情况下,经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官员的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和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长期限可达一天到四天不等。针对那些流窜作案、频繁犯案或者组成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官员的批准,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和批准的期限方可被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