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首先要确定划停车线的区域的所有权是属于谁 确定的依据:《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简要地说:“有权属依权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对应即是:如有开发商持有产权证,则归开发商所有,若开发商没有产权证,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如与全体业主明确约定归开发商所有,则归其所有,如约定归全体业主所有,则归全体业主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
二:如果划车位线的位置,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以划车位线;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
第五项和
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
三:如果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 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 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业主可以主张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第
四:另需要说明的是: 小区车位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车位是否摊入公用建筑面积。如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又系单元,不属公共使用空间,无法判定属业主共用,因此,针对业委会要求确认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直接收益归业主,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公司入不敷出。业主主张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如果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将导致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