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区没划线叫车位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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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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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路边停车需谨慎,无明确停车位不可随意。有隔离设施或特殊区域(如人行横道、施工地)严禁停放。临时停车须保证不妨碍交通。未按标识规范停车为违章,划线路边则合规。
老小区没划线叫车位吗

一、老小区没划线叫车位吗

通常情况下,若路边并没有施划停车位时,机动车不得随意停车。然而,能否在此处停车,还需依据特定情况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和施工现场等特殊区域内,均禁止停车。在道路上实施临时停车时,务必确保不会阻碍到其他车辆及行人间的正常通行。对于道路两侧的停车行为,如若未遵循相应的停车标识进行规范停车,便属违章停车;反之,若已按规定在划有标线的路边停车,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章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老小区改造拆除铁皮棚违法

关于拆迁铁皮屋的合法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搭建的铁皮屋被归类为违章建筑,该类别可以由城市规划部门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城市规划部门将启动立案程序,向违规者送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书以及强制性拆除建设工程的书面通知;如当事人无视这些通知并且在决定期内没有自行拆除,则城市规划部门将会下达强行拆除建筑物的书面通知。经过一段期限之后如果仍未实施自行拆除,城市规划部门会递交法庭指令,发出限时自拆通知,若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和执行指令,城市规划部门有权依法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强制性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机动车在道路沿线停车务必审慎行事,对于没有明确定义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车。任何有防护栏等隔离设备或者是特别区域(例如人行横道以及施工场地等)皆禁止停车。若需要临时停车,务必确保不会对交通产生妨碍。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标识和规范进行的停车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而经过规划的划定停车位置则属于合法停车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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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确定划停车线的区域的所有权是属于谁  确定的依据:《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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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划车位线的位置,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以划车位线;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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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如果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  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  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业主可以主张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四:另需要说明的是:  小区车位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车位是否摊入公用建筑面积。如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又系单元,不属公共使用空间,无法判定属业主共用,因此,针对业委会要求确认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直接收益归业主,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公司入不敷出。业主主张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如果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将导致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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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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