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拍卖底价由四部门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规定,首先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北京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相关部门审议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下与市发改委会共同报北京市政府批准。
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开展土地估价工作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应遵循: 一是应采取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二是估价基准日一般为估价日期以后的某一个具体日期。 三是合理选用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 以评估地价为基准,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确定拍卖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