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拍卖房屋价格如何确定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价格的最终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方式:
首先,法院会选择与相关当事人(即原业主)进行议价谈判。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启动拍卖程序前,需要通过适宜的途径与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成共识。
若当事人对议价结果均表示认可且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得到确认,则该议价结果将被视为参考房价。
其次,法院可采纳房管局所提供的定向询价信息来确定评估价。
在此过程中,法院需提前向房管局等各类机构发送询价函,而询价函中需明确列出所需信息以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再者,法院亦可借助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能够进行网络询价的平台数量有限,仅包括京东、工商银行及淘宝这三大渠道。
最后,法院还可以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估价。
在房产拍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同时也不能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身拥有的物品或财产权益。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拍卖房产可以拍卖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按法律规定将房产拍卖来偿还债务。
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拍卖房屋价格如何确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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