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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法关于拍卖底价的规定是什么
拍卖标的的底价(亦称保留价),乃是拍卖活动启动之时应维持的最低价格基准。预设底价环节则专属于拍卖者或拍卖法院,他们需要在开槌前对拍卖标的之价值做出预估,并以之为准绳,设定出拍卖价格的最保守界限。
然而通常情况下,当拍卖标的物的价格难以准确测定或其价值极为昂贵时,拍卖者或者执行法院出于审慎考虑,便会决定预设底价。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二、拍卖法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
网上拍卖乃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在线交易之法定形式之一。所谓网络拍卖,即是指借助于网络服务供应商所开发和运用的互联网通信传输科技力量,向商品持有方或者部分权益享有方无偿或有偿地提供互联网技术的操作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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