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公司股权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如果至今仍未办理股东退出的完整手续,你是当然的股东之
一,你可向占50%的股东义正言辞地讲明,我咨询律师了,只要我不同意退股,没有履行完备的退股手续,我就还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尽股东义务。另外,要注意联合占10%的股东,对你有利。
第
二、如果他背地里召开了股东会、背地里修改了公司章程、背地里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他的行为就侵犯了你的股东权。这时他的行为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在协商改回不可能的情况下,只好向维权了。比如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你就可以向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无效。必要时可行使股东知情权维权。至于他声称的另行成立公司问题,一是现实并没有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能剥夺你在本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可依据第152条的规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