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 用人单位言称劳动者没有递交辞职报告时,劳动者应当使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向用人单位递交过辞职报告,否则劳动者得重新向用人单位递交自己的辞职报告。 在用人单位拒收劳动者递交的辞职报告时,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挂号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切记:劳动者要好好保留邮政挂号收据作为证据〕,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