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民工在工地工作时脚被砸伤,经过住院治疗以后还是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单位给我申请的工伤等级我不服,我想写一份工伤认定不服代理词,请问工伤认定不服代理词怎么写?自己写的代理词法官会审理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6-10-26 山西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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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席静律师
    席静律师
    以下是工伤认定不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丁国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并代理了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是经过开庭审理,现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银人社伤险字[2015]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丁某某所有伤害应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一、 丁某某是否请假不影响对其予以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是否请假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只要案件事实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不得因为没有请假而不予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李某某的证言可知,丁某某在事发之前,已经向用人单位的领导请过假。因此,被告以丁某某未请假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 丁某某受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其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均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只要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范围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丁某某的受伤即符合其基本要求。
    首先,丁某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原被告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可知,丁某某已经到用人单位上班,并穿上了工作服,而且在带工班长查岗时,丁某某均在公司上班。后因其没有吃饭,且所在机床暂时没有任务,故在第三人李某某送车后,就打算在单位附近吃点饭再回来上夜班。虽然吃饭与工作的具体内容无关,但吃饭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提供工作的基础,是更好工作的前提,也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因此,在上班吃饭过程中受伤理应认定为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
    其次,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本案中,丁某某于晚上七点过到公司上夜班,且穿着工作服,等待公司安排生产任务。但因为车间暂时没有任务,且个人没有吃饭,故让李某某带着其去单位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再回来上班。吃饭时间较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吃饭时间应视为上班时间,丁某某受伤应是上班期间受伤。
    最后,丁某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如上所诉,丁某某是在单位附近吃饭并受伤,并没有完全脱离工作场所,是在工作地点合理的范围内。因此,丁某某是在工作地点受伤。综上,丁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被告以丁某某尚未请假为由作出银人社伤险字[2015]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错误的,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丁某某的受伤为工伤。代理人: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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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6-10-26
  • 姜磊律师
    姜磊律师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原告XXX(XX县XXXX厂业主)诉被告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作为原告蒋得志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今天的庭审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及其第三人的陈述,我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12月26 日以丰都劳社伤险字(2006)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程序上和实体认定上违法,导致作出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即认定第三人XXX在2005年10月18日零晨3点左右与现已批捕在逃的夏燕飞发生打架斗殴所受的伤为工伤。其理由如下:    
    1、被告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第三人陈其德申请的工伤认定后,没有通知原告蒋得志举证,而作出了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的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被告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通知原告XXX举证,在没有通知原告XXX举证的情况下,并不是原告蒋得志知道而拒不举证的情况下,就违反该规定擅自作出了工伤认定。所以说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2、被告丰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第三人陈其德申请的工伤认定后,在第三人XXX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实地调查案件情况,擅自就作出了工伤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被告明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听说,是打架斗殴,应当调查核实而不为之,就违反该规定擅自作出了工伤认定。所以说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3、被告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认定“于2005年10月18日晚,XXX上班给窑板发水时,发现用于发水的软胶管被人缠在屋梁上,他并骂了几句,却被同厂工友夏燕飞用钢条打伤。”被告的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仅有的两份证据是第三人找两个没有在场的证人XXX、XXX写的假证实材料,有代理人向他们调查的材料为据。同时被告认定的这一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和XXX、XXX、XXX等的证人证言相矛盾。而本案的真正事实是:2005年10月18日零晨第三人XXX没有上班,在休息。他的妻子XXX在上夜班。因为厂里只有XXX、XXX是机修工,XXX在上白班,是XXX在上夜班。在上夜班的过程中,由于XXX使用的管子挡在XXX上班的路上,XXX上班不方便,就将管子绑在木棒上,但对管子的使用没有任何影响。XXX认为XXX欺负了她,就去给她正在休息的老公XXX告状。在零晨约3点钟XXX手持郎锤就在厂里乱骂XXX,XXX早已在寝室休息了,由于人劳动了一天非常疲倦一直没有答应他。在XXX骂了约5分钟,XXX才答应他一句 ,他就跑到XXX休息的地方乱骂,且非要夏XXX起来去把管子弄下来,否则就要打XXX。XXX认为管子绑在木棒上并不影响管子的使用 ,就不去取下来。XXX就去抓打XXX,XXX就往休息室外走,因为在休息室里根本就剁不开XXX的追打。XXX走出室外后,XXX就去抓打夏XXX,XXX就跑,他就去追。在追打过程中,XXX随手抓起一根钢条将XXX打伤。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察,现该案仍在侦察阶段,XXX属于取保候审后批捕在逃。    
    二、被告及其第三人辩称,该案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有邮寄回执单为据。事实上被告及其第三人的辩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过程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而且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等的规定,被告对原告适用邮寄送达是错误的,因为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或在原告已确认了地址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邮寄送达。原告就在XX县兴义镇完全能够直接送达而被告没有直接送达显然程序违法。现假定原告不能直接送达,对于被告只有邮寄回执单,根本不能认定被告已给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或其他文书,必须要有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或在邮递人员提供的有关收到邮件时的签字,才能认定原告已收到举证通知书,否则就视为没有收到。因此被告在认定第三人是工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三、被告及其第三人辩称,该案在实体上是合法的,有证人XXX、XXX写的证实材料为据 。事实上被告认定的事实是没有合法的证据来证实的,被告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是本案的客观事实,因为这两个证人根本就没有在现场,不是目击证人,是第三人写好后叫证人签的字。同时与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和原告方提供的材料相矛盾。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高于被告所举的证据的效力。因此被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所认定的事实。所以被告及其第三人辩称是无事实、法律依据的。    
    四、从本案的事实来看 ,第三人XXX所受的伤是因为第三人认为其妻子XXX被XXX欺负了,为了报复XXX,才去骂XXX、追打XXX的,在追打过程中第三人被XXXX打伤。第三人XXX所受的伤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上班的场所所受的伤,也不是为了原告的利益所受的伤,而实际上就是互相斗殴所形成的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第三人陈其德所受的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将第三人XXX所受的伤认定为工伤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依法被撤销。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6年12月26 日以XX劳社伤险字(2006)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XXX所受的伤属于工伤,在程序上和实体认定上都违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XX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丰都劳社伤险字(2006)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望和议庭在和仪时给予采纳。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以上是工伤认定不服代理词
    全文
    6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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