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工伤认定代理词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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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书写工伤认定代理词必须要条理清晰,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这种代理词的内容要简单,明了,精确。代理词中所描述的观点,要有法律依据,要有必要的事实,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
写工伤认定代理词注意什么?

一、写工伤认定代理词注意什么?

1、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说理要有力度。

2、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面对的是和自己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普法的非法律人员。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3、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二、认定工伤后公司如何赔偿?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可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认定代理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通常情况下,工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在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出现事故后,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伤残的,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相关的鉴定情况,确定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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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纠纷公司代理词的书写需要注意的有:书写的代理词条理以及逻辑必须是清楚的;代理词的语言内容需要简明、精确、言简意赅;代理词中涉及的所有观点都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不能胡乱编造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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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师让我们写一份代理词,请问违约金过高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王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郑某合伙协议、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一、二审情况,本代理人现就再审听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应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涉及事实较为复杂,但是,自年月日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后,双方的关系仅表现为单纯的欠款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负有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300万元补偿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再审被申请人100万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金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虽然协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就应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0%,
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同类存款年利率为1.71%,协议约定的年利率相当于央行利率的105倍多。这很明显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相应的抗辩,但是一、二审法院都未能采纳。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违约金明显高于再审被申请人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不是让再审被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是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说明,一审法院不是袒护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完全没有正常人的逻辑。
以上是违约金过高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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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开的公司最近和别人合作,但是被人欺骗了,去哦想问一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代理词的写法是:
审判长、陪审员: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在理赔决定中所称的“投保单签名非被保险人父母亲笔签名,而是由业务员代签的,本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为了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法律只是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投保才有效,但并不是规定一定要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亲亲笔签字才有效。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程某是未成年人,原告是程某的母亲,其为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不受限制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被告将原告委托他人代为签名就理解为不是原告的投保,因而合同无效,是错误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我国法律是允许委托他人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允许委托他人代为签字。原告委托喻某代为签字是合法有效的。
投保单上“以上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否则本投保单无效”应如何理解。
首先,该合同属于一个格式条款,被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并且在原告要要求的情况下予以说明,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告知了该条款,更没有向原告予以说明,因此,该条款吸是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与原告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对原告不应有约束力。
其次,在投保单上明确载明了该内容的情况下,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对此是明知的,却不向投保人说明情况,反而仍然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为签名,应该视为其代表被告对该条款内容予以了修改。第三,从常理上来说,对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明知委托他人签署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不可能还会委托他人签字,因此,可以合理的怀疑,被告的代理人在合同签署时对原告进行了误导,因由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单上的该内容不足以导致认定该合同的无效。
被告代理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产权证书证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子,是死者和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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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被告对房子有平等处理权。
二、在离家出走后又给被告寄来一封赠予信,上面清楚写明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对此有赠与信为证。同时,在被告失踪的四年里,被告清偿了房子的所有贷款。因此,此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三、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回来后,既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也没有申请返还房屋,说明默认房子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房屋是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腾房,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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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财产侵权被告代理词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从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和有无法律效力方面。第二,从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应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关案件性质和法律责任的论证方面。代理词分三部分:案件基本事实、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在原审中没有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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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劳动仲裁代理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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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商标被人侵权使用了,我们准备法律解决,想要知道商标侵权原告代理词该怎么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律师回复]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参见《人民法院报》2011年01月06日,第06版:案例指导——《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时的处理——陕西西安中院判决张华南诉陕西海阔天空公司商标侵权案》,案号:(2010)西民四初字第76号,案例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我打算写一份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可是我不清楚这个代理词在写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想知道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具体案情来写,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关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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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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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劳动公司签订了合同,因为自己疏忽的原因合同变成无效的了,只有向法院起诉了,确认合同无效的代理词应该怎么写?有具体范文吗?
[律师回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案情,原告代理人根据庭审双方的陈述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予以总结。即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另有兄长李某某,妹妹李某某,父亲李某某于1991年6月去世,母亲王某某于2009年12月去世。在父母亲相继去世后,原告依据父母在1990年5月1日所立的《共有房屋分配方案》以及《析产协议书》和兄妹四人于2009年2月20日所立的《协议书》,现合法占有祖遗房产前院上房3间、前院西厢房由后向前数5间以及整个后院4间,总建筑面积149.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408.63平方米。由于祖遗房产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原告遂于2010年6月拆除新建。在原告修建新房时因原公用大门及通道狭窄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无法出入,原告遂于被告电话联系协商拆掉大门及属于被告所有的一间房屋,被告口头答应但就具体赔偿价款协商未果,原告后于2010年7月23日委托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间房屋进行拍照和评估后予以拆除。2010年11月底原告在为母亲烧完一年纸后当着众兄妹的面就拆除房屋一事向被告赔礼道歉并于2010年12月2日委托张某和翟某将被拆房屋作价款1430元以及拆除后的应收租金540元转交给被告,但被告拒不接收,原、被告发生矛盾。
2010年12月19日在兄长和妹妹的调和下,原、被告就相关问题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即本案诉请撤销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告在前院给原告留1.5米宽的过道,原告所占过道面积补偿分前后两段计算,作价款于2011年年底付清;
(2)被告所占房屋以房产证为准,修建时原告不得干涉;
(3)原告按时接通临时水暖,被告不得阻挡。然而,被告不守约定,百般阻挠原告接通临时水暖,原告在前面挖被告就在后面埋,时至今日,原告所修建的新房因接通不了水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被告还在2011年4月将原告一纸诉状诉至贵院状告原告侵占其一间房屋,2011年9月又要求贵院分割已故父母的遗产。以上句句属实,恳请法庭予以调查核实。
二、该《协议书》不仅形式不规范,而且内容存有重大分歧,致使无法履行,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然而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竟然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都未写明,且使用了一些无法确定的模糊用语,有些内容含糊不清,比如,门面价和开发价如何计算?过道价钱到底是多少?明年年底如何界定?具体违约责任是什么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只是概括性地提了一下,根本没有细化,致使后期无法履行,被告在庭审陈述时也同样认为模糊不清,无法履行。另外,该协议内容是由被告起草执笔的,但字迹潦草,内容杂乱无章,形式很不规范。
其次,原、被告在对本协议关键条款的理解上存有重大分歧,尤其是被告曲解了协议内容的本意,其重大误解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被告在前院给原告留1.5米宽的过道”,这句话在签订协议时的本意是指在祖遗院落原公用通道1.905米(该数据是法官休庭后亲自测量的)的基础上为方便车辆通行以及后院化粪池的清理由被告在前院再多留出1.5米的过道,即过道总宽度为3.405米,也正是因为多出了1.5米才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就多出的1.5米向被告作价补偿。而原告于2011年3月挖地槽准备接通临时水暖时被告却设法阻挠,认为原告侵占了她的地方,违反了协议约定,按协议过道宽度仅有1.5米,原告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被告是那样认为的——即过道宽度仅有1.5米,这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试想原有公用通道都有1.905米宽,原告既不是傻子也不是憨子,怎么会把通道的宽度缩小呢?而且缩小后竟然还要去花钱购买仅有1.5米宽的过道呢?法官在庭审时就此问题向被告发问了两点:第
一,原大门过道是什么时候维修的?前院后院均在此出入吗?被告回答在1991年左右因某县房产公司修建家属院把后院的路堵死了,后院的人就改为走前院了,前后院共用一个通道了,一开始通道在中间,但2002年修建三间临街房时就把通道就向西移动了,即现在1.905米宽的通道。通过被告的回答至少可以说明前后院共用一个通道至少有20年了,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第
二,既然现在公用通道都有1.905米宽,那么为什么在签订协议时改为1.5米宽,而且原告还要偿付过道作价款呢?理由是什么?是不是因为是在1.905米的基础上再增加1.5米呢?被告回答不是增加1.5米,是因为前院就是她的,后院的人在她的地方上出入就要花钱买。被告的回答实在滑稽可笑且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前后矛盾,既然该公用通道已有20多年的既存事实,那么为什么现在又突然变成被告的私人专用通道了呢?况且被告所持的房产证上也没有载明前院就是她个人的,连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现在想当然地认为属于她的地牌,纯属无理取闹,当然也间接说明原、被告在“1.5米”的理解上是有重大分歧的。
(2)关于“被告所占房屋以房产证为准,修建时原告不得干涉”这句话的理解,因为按照已故父母于1990年5月1日所立《共有房屋分配方案》以及《析产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所占有的房产为祖遗前院西厢房最前面三间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原告一直认为被告如果有房产证的话,所记载的内容也应该是三间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然而被告在2011年4月8日将原告一纸诉状诉至贵院状告原告侵占其一间房屋时,原告才明白被告原来认为其有4间房屋,原告后到某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得知被告后来补办了一个房产证,登记的却是4间房屋,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对于这个结果被告于2010年12月19日订立协议时并没有向原告如实告知,原告还稀里糊涂地认为被告仅有三间房呢。尽管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唯一的一份证据,即兄妹的证人证言,由于两位证人没有出庭,其真实性无法判定,因为依据《证据规则》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再者,从两位证人证言的内容上来看也无法判定原告于2008年6月就知道“被告房产证上记载4间房,55.48平方米”的事实。当然,被告到底是拥有4间房,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房产证上记载的数据)还是拥有三间房,建筑面积37平方米(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数据)还有待于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总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依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该协议的关键条款均存在重大误解,致使无法履行,依法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再次,依据某县人民政府房字(068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某县土地管理局国(1998)字第1-(VII)-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2009年2月20日的《协议书》,祖遗前院上房3间、前院西厢房由后向前数5间以及整个后院4间,总建筑面积149.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408.63平方米均归原告合法所有。依据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9日所订立的《协议书》,按照被告的意思仅留1.5米过道的话对原告来讲无疑是天下最大的不公,原告就相当于花钱买自己的地方了,因为我国遵循的是“房地一体”原则,房屋面积是多少其占地使用权面积就有多少,除非另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被告虽说有个房产证,但没有配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个房产证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100条的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依据《民通意见》第101条的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正是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才约定由被告在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土地上给原告留出1.5米的通道,原告才予以作价补偿,否则的话,原告也不可能在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1.903米的基础上缩小后再向被告另行补偿。如果被告执意认为仅有1.5米通道的话,纯属无理取闹,无疑是在胁迫原告。这不仅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亲属之间最基本的人性良心,变成了赤裸裸的敲诈了。
综上所述,鉴于本协议内容含糊不清,关键条款存有重大分歧,而且对原告来讲明显显失公平。原告刚开始履行就被被告予以无理阻断了,已经给原告造成了10万余元的损失,如果不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话,原告的损失还会继续加大,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叔叔开车出去,在路上突然冲出来一个小孩,他没有来得及下车,把孩子坐上了,现在正在处理赔偿的问题,他找到了一个律师,想要为他辩护。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代理词是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 ,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费: ;
  
4.特别约定: 。
  第四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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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代理词怎么书写?
不认定工伤的代理词,由首部,序言,正文,结束语以及尾部五个方面组成,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要介绍工伤的基本情况,员工的诉讼请求,要体现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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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代理词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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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告代理词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矛盾,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证据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庭审中几位证人,其中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样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律师回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你好律师,我们这边最近有个模拟比赛,我不知道车损险代位追偿代理词如何写,你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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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股权确认纠纷代理词首先是需要写清楚代理人的一些基本的情况,其次就是需要将具体的代理意见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说需要确定,确实是已经获得了股权的权利,还有其他的一些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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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扬___二终字第__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加工合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金洪、管国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玲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天宇公司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玻璃钢门的事宜,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玻璃钢门发票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原则其应当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
庭审中4位证人,其中三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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