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6、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