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能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房屋交付时,房屋的附属设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有损坏,买方要求更换或者维修,应予支持。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也规定:买受人接受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责任。
本案中,海望公司未实际交付房屋,因此应承担继续履行商品房交付的主合同义务和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应同时注意的是,本案中海望公司曾多次打电话向张某主张交房,张某也自认去拿房时发现屋内未粉刷,有杂物堆放。事实是涉案的五号楼于2012年12月底也已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张某完全可以在接收房屋后,要求海望公司履行维修及清理杂物等义务。所以,张某对商品房未能实际交付也有一定责任。具体而言,应酌定减轻海望公司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