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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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买卖的标的是尚未建成的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并不能马上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因而会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这里所说的风险责任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失由谁承担的责任。通常而言,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一些风险的,而这些风险就会给商品房造成损害或者灭失,那这样的情况下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来对责任承担呢?而现实中,当事人购买商品房又该怎么来防范风险的出现?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买卖的标的是尚未建成的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并不能马上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因而会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这里所说的风险责任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非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损失由谁承担的责任。通常而言,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一旦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但未办理所有权相关手续时发生意外毁损,购房者可否依据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开发商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呢?问题好像不那么简单。

通常而言,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有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也发生转移,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等。对于本案件标的物的毁损完全是因为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均没有过错,房屋的风险责任应当自房屋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主要法律依据有二:

第一,房屋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由于未办理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所以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开发商;但由于买受人实际接收并占有、控制、使用该房屋,已经不在产权人的控制之下,所以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这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建议购房者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意外毁灭失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取得房屋的产权时,由出卖人承担。由于我国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约定避开上述合同规则的适用。

二、购买商品房如何防范风险?

(一)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该信息可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中获取。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购房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和预售情况。

(三)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五)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虽然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风险,但对于这些风险也是可以事先采取措施来防范的,当风险发生之后,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应对,这样可以减少因为风险造成的损害。至于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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