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该住房就隶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男方参与婚前的给钱,能够凭给钱证明主张对女方的债权。 领取结婚证起,两方当事人还贷钱款隶属婚后共有财产,自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男方也有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 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