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是总包方转嫁付款压力的常见方式。总包方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限制分包付款时通常仅是简单在合同中设置“以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付款前提”。
这种“背靠背”条款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风险,即简单地以发包人付款为前提,并不足以区分总包方下属的分包单位应付具体款项情况。
司法实践中,因背靠背条款引发争议,当事人诉至法院或仲裁的案例逐渐增多。
背靠背条款属对分包价款的支付附条件的条款,其效力的认定有赖于所依附的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在审查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工程付款纠纷中;
应秉持契约自由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在合法分包中,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时,应严格其举证,准确划分总分包商之间的举证责任。
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背靠背”条款应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依据】:
《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