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